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问题解答

日期:2023-11-01 14:25:38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问题解答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问题解答

目  录
1.哪些人员需要进行定期注册? 2
2.未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的证书会失效吗? 2
3.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2
4.首次注册合格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3
5.首次注册合格,后期定期注册合格的条件是什么? 3
6.哪些情形应暂缓注册? 3
7.哪些情形注册不合格? 4
8.申请人持有多本教师资格证书,该如何定期注册? 4
9.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岗位任教)的,可以注册吗? 4
10.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吗? 4
11.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吗? 5
12.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吗? 5
13.教师资格种类、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岗位不一致如何填写? 5
14.定期注册合格,转到其他学校任教,原注册结论还有效吗? 5
15.定期注册合格,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怎么办? 5
16.对于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需要做哪些准备? 5
17.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6
18.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6
19.教师资格证书上身份证号码是15位,现在新的身份证号码为18位,需要变更教师资格证信息吗? 6
20.定期注册网报中,如何确认是否需要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 7

 

1.哪些人员需要进行定期注册?
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市教委《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津教委〔2016〕32号)精神,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本市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在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聘任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划定了本年度实施定期注册的学校名单,未在名单内的学校教师暂不参加定期注册。

2.未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的证书会失效吗?
答:不属于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长期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岗位。此类人员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后,则需要根据任教学校的相应要求,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3.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首次注册的已聘教师提供上年度考核证明,初聘教师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6)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7)经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工伤、短期病休、产假等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提交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4.首次注册合格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答:(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上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新入职教师应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首次注册合格,后期定期注册合格的条件是什么?
答:(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6.哪些情形应暂缓注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2)未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7.哪些情形注册不合格?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8.申请人持有多本教师资格证书,该如何定期注册?
答: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应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如果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使用其他学科学段证书时,下一个注册周期再对该证书进行注册。

9.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岗位任教)的,可以注册吗?
答: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限期5年内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如下次定期注册时仍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则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区各学校在新招聘教师时不得再“低段高聘”。

10.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吗?
答:“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11.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吗?
答:“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12.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吗?
答:对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13.教师资格种类、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岗位不一致如何填写?
答: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实际任教岗位不一致的,在报名过程中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时,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项;在填写现任教情况内容时,须填写实际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信息。

14.定期注册合格,转到其他学校任教,原注册结论还有效吗?
答:参加定期注册后,如果任教学校发生变化,原注册结论依然有效。符合再次定期注册条件的,需要根据现任教学校的相关通知或文件要求,参加现任教学校组织的定期注册。

15.定期注册合格,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怎么办?
答:参加定期注册后,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工作或不再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时,不能再申请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以后仍可以使用该证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
重新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或转换教学单位后,需要再根据任教学校的相应要求,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16.对于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需要做哪些准备?
答: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做好如下准备:
(1)收到参加首次注册/定期注册的通知。
(2)准备教师资格证书。
(3)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
(4)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现场确认资料。
(5)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结论。
(6)取回标注有注册结论的教师资格证书和定期注册申请表。
建议参加定期注册的申请人,提前完成“中国教师资格网”账号注册或登录,并完成实名核验工作。检查证书信息或首次注册信息是否与实名核验的信息一致。对于证书信息有误或者首次注册信息有误的,提前向学校报备情况,按照学校安排,以集体或个人形式向认定机构或首次注册机构申请证书信息或首次注册信息的历史数据变更。

17.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答: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向原发证机构(或现接替机构)原发证机构(或现接替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证书上已登记注册结论的,在取得新证书后,由定期注册机构补登。教师应先向所在学校报备情况,按照学校安排,以集体或个人形式向原发证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提出相关申请。

18.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应如何申请定期注册?
答: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发证机构(或现接替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教师应先向所在学校报备情况,按照学校安排,以集体或个人形式向原发证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提出相关申请。

19.教师资格证书上身份证号码是15位,现在新的身份证号码为18位,需要变更教师资格证信息吗?
答:第一代身份证号码为15位,第二代身份证号码为18位,正常升位的,对于2008年以前未经过“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不需要进行更正信息,注册时按二代身份证号码填写即可。对于2008年以后经过“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须经过“信息系统”变更教师资格证书的身份证号码信息。如果因公安系统重号等原因发生了变化,无论是否是经过“信息系统”进行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均需要进行身份证号码更正。需要更正信息的教师应先向所在学校报备情况,按照学校安排,以集体或个人形式向原发证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提出相关申请。

20.定期注册网报中,如何确认是否需要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
(1)需要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的情况
2008年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以前)获得的教师资格证书,首次注册时,系统不能自动读取,需要申请人在首次注册的报名过程中添加证书信息。
(2)应由系统直接关联,不允许自行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信息的情况
a.首次注册时
2008年起(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起)使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进行定期注册报名时,其相关证书信息应由系统自动读取,不允许自行添加。
由于历史原因,2008-2009年期间部分证书信息无照片,此种情况不影响定期注册报名。
如未正常读取到证书信息,说明您的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与实名核验的账号信息不一致。
b.参加第二次及后续的定期注册时
参加过一次定期注册,再次参加定期注册时,以往的定期注册信息应由系统自动读取,不允许自行添加。
如未正常读取到上一次注册信息,说明您的以往注册信息与本次进行定期注册的姓名、证件号码或证书号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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