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的主体指的是行政机关
B.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C.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D.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答案】A
【解析】新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总体来看,该条款的内容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这里的逾期指的是超越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第二,加处罚款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情形,按照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进行,总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加处罚款不是一种处罚措施,而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与罚款是有区别的,其一,目的不同,罚款是为了惩戒违法行为,加处罚款是为了迫使罚款义务人缴纳罚款;其二,标准不同,罚款的数额必须和违法行为的违法行相适应,而加处罚款只能每日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并且总额不能超过罚款本身;其三,发生的时间不同,加处罚款发生在罚款义务逾期得不到履行之后。第三,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划拨冻结的存款、汇款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此外,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除了拍卖以外还可以“依法处理”。这一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相适应,其内容为:“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四,除了上述加处罚款、拍卖、依法处理、划拨等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这相对于旧法的列举式规定无疑大大扩展了行政处罚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空间。第五,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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